于静:“虐童”事件的法眼观察

2012年10月31日10:53  南方日报

  如果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家长)佐以诉请民事赔偿,可以起到强化惩戒、震慑个别无良教师和不负责任的教育机构的目的。    

  于 静

  随着“虐童”事件的频频曝光,人们的讨论可以简单分为三大类:一是对师德及其缺失的讨论;二是对事件产生的社会背景的挖掘;三是对事件进行法律大讨论。在讨论中,大家对“虐童”事件已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的这一定性和认知,是没有争议的。但我们在用“法眼”观察这类事件时,还应当包括以下视角:

  一是民事诉讼。我们应当知道处理此事的法律手段,除了报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或给予其治安处罚外,还可以民事追偿。这不只是一种救济渠道,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它更有伸张正义的积极意义:因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虐待儿童罪,对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非亲属、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殴打和虐待儿童,没有一个适格的罪名。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手段来维权、惩罪,确实有些乏力。在此现实背景下,如果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家长)佐以诉请民事赔偿,可以起到强化惩戒、震慑个别无良教师和不负责任的教育机构的目的。

  在温岭“虐童”事件中,虽然颜某没有对小男孩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但其对受害儿童心理、精神上造成的无形损害却是客观存在、十分严重的。这种虐待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甚至可能成为他(她)内心“一辈子的屈辱”。正如一些心理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孩子在幼儿期得不到周围大人的关爱,就会产生不信任感。如果孩子的自尊心被伤害就会破坏、阻碍孩子自主性的形成,阻碍其社会性发展。这些事件中的相关情节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受害儿童的家长可以代表孩子向加害人以及幼儿园提出赔偿。

  二是监察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这一系列的“虐童”事件大多发生在无证经营的“黑幼儿园”中。这些幼儿园选人用人标准低、教师素质无保证,管理松懈、缺乏培训……于是就成为了“虐童”事件的重灾区。那么,既然是无证,又怎么可能堂而皇之地开门经营了呢?为什么没有被及时取缔呢?

  教育主管部门对于不具资质的“黑幼儿园”,治理途径应当有二:一是如果幼儿园条件太简陋,教师队伍素质低,无法通过整改变为合格幼儿园,就应及时、坚决地取缔,但要妥善安置关闭幼儿园的幼儿;二是对于有条件变为合格的幼儿园,政府部门要给予适当的扶持,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至达到资质要求后,颁发资质,纳入正常的管理系统。显然,这两者都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及实际承担起管理责任。然而,在一些地方的现实情况却是:对不合格的幼儿园,只认定不合格,简单地宣布为“黑幼儿园”后任其自生自灭,出了事就可以简单地责令涉事幼儿园辞退当事人、或关停出事的幼儿园,然后强调“涉事幼儿园是一家‘黑’幼儿园,已多次发文要求整改”……于是其责任就这样简单地推卸掉了。如此看来,“黑幼儿园”的存在,无非是教育主管部门在失察、监管不严这些实质上无关痛痒的软性责任,和列入考核项目后的刚性责任之间所作出的一个最经济的选择。所以从根本上说,不具资质的“黑幼儿园”的存在及出事,是教育主管部门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没有依法履行投入责任,又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必然结果。对因其“不作为、怠作为”间接造成“黑幼儿园”伤害儿童的,可以监察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公立、正规的幼儿园已成为当下各地的稀缺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经费只占教育总经费的1.3%,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随着城镇化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需求逐步纳入城市的管理、服务,学前教育的供需矛盾将会进一步扩大。这种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同加大社会办园力度一样,十分迫切。

  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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